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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宣传手册

第一部分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政策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0 ………………………… 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5 ……………… 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公告2003年第21 ……………… 4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公告2003年第22 ……………… 8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594号) 10

第二部分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相关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 15

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基本模式和特点 ………………………… 15

三、相对纸本手册管理,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模式的优势 ………… 15

四、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需要具备条件 ………………… 15

五、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实施联网监管需要提交材料…………………15

六、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实施联网监管的程序…………………………16

七、加工贸易企业申请联网监管需要配合做的工作…………………16

八、联网监管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手续………………17

九、海关如何对联网监管的企业进行联网核查………………………18

十、联网企业哪些行为会导致其联网监管资格发生调整……………18


三部分 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结构及企业技术要求介绍

一、系统基本概念 …………………………………………………… 17

二、系统架构示意 …………………………………………………… 18

三、系统技术准备 …………………………………………………… 18

四、拱北数据分中心办理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手续有关流程…………21

 

附录  联网监管的业务、技术咨询方式 ……………………… 22


第一部分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已经2001926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51日起实行。

署长 牟新生

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

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进出口货物等有关数据。

第三条 对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四条 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企业备案、进口、库存、出口、单耗以及财务等相关数据。

第五条 海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二)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

(三)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数据;

(四)海关实行A类管理;

(五)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向主管直属海关申请实行联网监管,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实行联网监管的审批模式,经审核同意后,主管直属海关与企业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并报总署批准后,方可实施联网管理。

第二章 电子帐册管理

第八条 对联网企业,海关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生产能力等为依据,建立电子帐册,取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施电子帐册管理。

第九条 联网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分别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成品单(损)耗的备案手续。

第十条 当电子帐册的内容需要变更时,联网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可视情节收取相当于批准生产周转量保税料件税款二分之一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一)被降为BC类管理的;

(二)未通过年审的;

(三)涉嫌走私处于调查期间的;

(四)企业不按规定向主管海关传输真实、准确、完整数据的;

(五)妨碍海关有效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进出口管理

第十二条 联网企业需进行身份认证,通过计算机网络办理进出口通关及报核手续。

第十三条 联网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时,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应在电子帐册核定的范围内。

海关凭电子底帐、身份认证卡及其他有关单证,接受联网企业申报。

第十四条 对异地报关的,主管海关应将电子帐册有关数据传输至口岸海关。

第十五条 联网企业之间或联网企业与非联网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凭身份认证卡、电子帐册或《登记手册》按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第四章 核查核销

第十六条 联网监管实行企业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制度。

第十七条 联网企业应按照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和要求报核。

第十八条 海关对联网企业报核数据进行核对,必要时可调阅企业的相关管理数据、帐册、单据和其他资料,下厂核对货物,并根据监管需要实施稽查。

第十九条 联网企业因故需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缓税利息的计征日期按确定的核销周期计算。

第二十条 在办理核销手续时,海关将电子帐册余料与联网企业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对料件的短少或超出部分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海关应对核销结果进行确认,将核销结论反馈联网企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注销其电子帐户:

(一)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二)不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降为D类管理类别的。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联网企业,海关可以暂停或取消其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暂停、取消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按《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海关总署第86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5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3 45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按照守法便利原则促进我国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决定自200391日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内销可集中办理补税手续,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联网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海关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

二、对于已经取得《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的联网企业,其内销保税货物在核定的品种、数量和金额范围内,经联网企业申请并经企业主管海关同意,可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

三、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的联网企业,在每个核销周期结束前,必须办结所有的内销补税手续。集中补税时要按规定征收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征日期按核销周期计算,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上一核销周期核销日的次日(实施联网监管后从未核销的,为联网后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截止日为海关补征税款之日。

四、申请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的联网企业,应相应修改其《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其经济责任总担保中应包括集中办理内销补税的相关内容。

五、未提出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申请的,以及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后不符合条件的联网企业,仍按现行规定先补税后内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2003  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的规定,现就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计算机联网监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实施联网监管的有关程序:

(一)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实施联网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提交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实施联网的《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见附件1)。

(二)经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实施联网监管的企业应与主管直属海关签订《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见附件2)。

(三)经海关总署批准实施联网监管后,主管海关向有关企业签发《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见附件3)。

二、对联网企业,海关实施电子帐册管理,取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电子帐册包括企业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和企业便捷通关电子帐册。

(一)企业办理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应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通过网络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审核通过的,海关计算机自动产生编号前两位为“IT”的经营范围电子帐册。

(二)企业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手续。经海关审核通过的,海关计算机自动产生编号首位为“E”的便捷通关电子账册。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前,企业应先按规定对料件、成品进行归并。

三、联网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进行归并,如需归并的,应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监管需要予以决定。进口料件料号或出口成品版本号超过1000项的,原则上应作归并处理

四、企业需要在异地报关进出口的,应通过网络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报关分册。主管海关根据申请核发纸本分册给企业凭以到异地口岸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五、联网监管实行企业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制度。企业在电子帐册执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核销期间内的货物进出口、生产加工情况向海关报核。电子帐册核销分为预报核和正式报核两个阶段。

 

    附件:1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

          2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

          3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

海关编号:

经营单位名称

 

分类管理类别

 

经营单位海关注册编码(10位数)

 

加工单位名称

 

分类管理类别

 

加工企业海关注册编码(10位数)

 

加工投资总额

 

加工企业性质

 

加工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工厂面积

 

联系电话

 

进口料件范围

(文字描述,商品名称及四位数编码)

 

 

出口产品范围

(文字描述,商品名称及四位数编码)

 

 

上年度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万美元)

 

上年度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万美元)

 

上年度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单量(份)

 

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主要产品产能)

 

企业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

系统名称

开发商

启用时间:

功能描述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可随附上面说明)

 

海关:

我公司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的各项管理规定,承担联网监管企业应履行的义务,请予审查。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地市级外经贸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海关

审核

意见

主管处(关)意见:

 

(公章)

   

直属海关意见:

 

(公章)

   

 

填写说明:企业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功能包括企业对订单、采购、运输、生产、库存、销售和财务的计算机管理情况。


附件2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

                         编号:    关担保[200  ]  

 

甲方:        海关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企业的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甲、乙方签订本责任担保书。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对乙方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实行电子帐册管理,适用便捷通关程序,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并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承诺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制度,履行本责任担保书规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乙方必须守法经营,管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并将乙方整套管理制度报甲方备案(包括公司架构、各部门职能、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操作规程等),向甲方提供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流程。

二、乙方对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调整,须事先向甲方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向甲方提供海关监管要求的有关数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对企业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调整。

三、乙方须在备案、变更、进出口、核销等环节如实向甲方申报,不得有伪报、瞒报等瞒骗行为。

四、乙方须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按海关数据接口规范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数据(如备案、进口、库存、出口、单耗、财务等数据),不得伪造、隐瞒、故意更改。

五、乙方须保存所提供数据的原始单据、单证备查。

六、乙方须按海关规定要求,将保税与非保税货物分开存储、记录。

七、乙方须按期向甲方申请报核手续,并配合甲方做好核销核算工作。如乙方的进出口及库存数与联网监管系统的数据不符,乙方必须提供书面说明。

八、乙方须将全部计算机管理系统报甲方备案,并提供甲方进入乙方计算机系统的接口,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对其提供的计算机数据的查询,遇有特殊情况,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

九、乙方须妥善保管企业身份识别卡,如果遗失,应立即通知甲方。

十、甲方对乙方开展中期核查、下厂核销、常规稽查等监管工作时,乙方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十一、乙方若不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规定,视情况对乙方收取保证金、银行保函;暂停或取消乙方适用的便捷通关程序;注销电子帐册;涉嫌走私、违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乙方须以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其实行联网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若乙方发生拖欠税款,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等行为,乙方以全部资产向海关承担纳税及罚款、没收货物追缴税款的义务。

十三、本担保书的实施,不免除乙方承担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十四、本担保书应当经双方签字、盖章,自海关总署批准之日(      日)起生效。本担保书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到期甲乙双方未提出终止执行本担保书的,则本担保书有效期自动延期,每次延期1年。

在本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如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本担保书规定实施的,应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双方按上述规定及时协商修改本担保书。

本担保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海关总署、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附件3

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编号:   关联通[2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决定自        日起,对你单位加工贸易实施联网监管。

 

 

 

(关 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2003年       第22号

根据现行规定及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需要,为简化手续,方便操作,合理利用计算机资源,现就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进出口商品归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商品的归并是指海关对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提供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最基础级(料件的料号级、成品的版本级)清单,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和海关监管需要进行的归类、合并工作。海关认为企业管理的最基础商品清单不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进行分项。未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的有关归类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进行归并,如需归并的,应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监管需要予以决定。原则上料件料号或成品版本号超过1000项的,应作归并处理。

三、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归并审核的结果是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备案和进出口的依据。

四、加工贸易商品归并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对商品进行预归类、预归并,并填写《商品归并关系表》(见附件)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二)海关审核:主管海关对企业填写的《商品归类关系表》进行审核,完成后向加工贸易监管处报备;

(三)资料反馈:主管海关对企业申报备案的进出口商品的归并关系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审核结果反馈企业,作为电子帐册备案、进出口、核销的依据。

五、为保证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和后续管理环节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有效监管,企业应以明确、具体、规范的学名或行业认可的商品中文名称申报,不能以不规范的俗称或一类商品的统称(如塑料胶粒、钢材、混纺布、服装辅料、照相机成套散件等)。商品的中文名称,应参考海关HS税则4位税目号的中文品名。

六、企业办理备案时的商品计量单位应满足海关监管的需要,原则上应使用第一计量单位,如需使用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在商品规格栏注明换算因子。当商品法定计量单位不能满足海关监管需要时,企业应在备案环节按海关监管需要的计量单位备案。

七、企业应按税则归类中各个HS编码项下列明的品质、规格、型号、数(重)量、等级、包装等报明商品的规格型号。

八、料件归并原则

(一)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原则上可予以归并:

1、10HS编码相同的;

2、申报计量单位相同的;

3、商品名称相同,或虽然商品名称不同,但商品属性或用途相近,可替代使用的;

4、品名、计量单位、HS编码相同,并且能够满足口岸海关查验和主管海关核销要求,但价格不同的(价比必须在5倍以内)。

(二)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作归并:

1、不符合本条(一)所列规定的;

2、主料;

3、有特别关税的商品;

4、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

5、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

6、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单列的商品。

九、成品归并原则

(一)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原则上可予以归并:

1、10HS编码相同的;

2、申报计量单位相同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