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手续指南

拱北海关“多点报关、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报关指南 海关行政复议关务公开基本标准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内海关咨询、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联系方式 企业申请“网上支付”权限须知
拱北海关网上支付业务介绍 办理海关企业管理业务指南
进出口企业办理海关业务须知 补办报关员证、卡手续
自理报关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注销报关员证卡手续
代理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报关员资格考试手续  
专业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的审核手续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来料加工企业办理注册登记 超限值、超限量敏感重点加工贸易合同、异地报关、转关业务审批手续
本关区非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年审手续 办理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申请手续
外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手续 进出口商品归类、税率及汇率咨询手续
企业申领IC卡手续 查找报关单手续  
本地企业申请到外关区备案手续 进出口货物基本通关程序说明
本地企业申请到外关区年审手续   非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外关区企业到我关区备案手续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通关  
外关区企业年审手续 加工贸易海关手续指南
外资企业办理延期、法定地址变更手续 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指南
外资企业办理增(减)资、股权变更手续 办理《海关监管车辆领销牌照通知书》手续
办理法人代表变更手续   办理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手续
外资企业变更企业性质手续 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
企业注销手续 申领金融IC卡、读卡器需知
企业申请实施A类管理手续 其它海关业务查询
报关员注册手续 报关员变更单位手续

 



一、自理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应提交资料:
1、《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中法人代表、会计人员必须登记填写)(以上表格向海关领取);
3、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件连同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正本两份及复印件一份;
4、一般贸易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资企业提交《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及复印件二份;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6、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8、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及科目设置情况一式二份;(其中三资企业在注册时无法提交的可出具保函
   保证在注册后三个月内提交)
9、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中三资企业在注册时无法提交的可出具保函保证在注册后
   第一次年审前提交);
10、报关专用章印模及法人代表签名字样两份;
11、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12、一般贸易企业或三资非生产型企业办公场所属自有的,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属租赁的、须收取经公证部门公
    证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三资生产型企业则须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注意事项:以上3-12项一般贸易企业只须提交一份复印件
    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二、代理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应提交资料:
1、《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中法人代表、会计人员必须登记填写)(以上表格向海关领取);
3、外经贸部或交通部批准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代理业务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5、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一份;
8、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企业公章、财务章、报关专用章印模及法人代表签名字样;
10、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办公场所属自有的,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的、须收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三、专业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
申请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应提交资料:
1、开办专业报关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专业报关企业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总署批准成立的专业报关企业办理注册提交的资料:
1、《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中法人代表、会计人员必须登记填写)(以上表格向海关领取);
3、海关总署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5、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一份;
8、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企业公章、财务章、报关专用章印模及法人代表签名字样;
10、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办公场所属自有的,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的、须收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来料加工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应提交资料:
1、《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中法人代表、会计人员必须登记填写)(以上表格向海关领取);
3、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进行加工业务的批件连同企业协议(合同)正本两份及复印件一份;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5、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7、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及科目设置情况一式二份;
8、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9、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五、本关区非外商投资企办理年审(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
(一)办理年审时间:
自理、代理、专业报关企业统一在每年的1-4月份办理年审。报关员年审与其所在报关企业的年审一并进行。
(二)提交资料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所属报关员证正本;
2、《企业年审报告书》及《报关员年审报告书》(向上述办理年审的主管部门领取);
3、经工商管理部门加贴通过年检标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外经部门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
    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六、外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应提交资料: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所属报关员证;
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报关员年审报告书》;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办理时限:十个工作日

七、企业申领IC卡应提交资料:
1.《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5.持卡人身份证;
6.已填写完毕的《企业IC卡申领表》。
    办理时限:五个工作日

八、本地企业申请到外关区备案应提交资料: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3、企业报关专用章印模及法人代表签名字样;
4、企业情况登记表;
5、三资企业提交《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般贸易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注意事项:三资企业申请到深圳海关备案的须经企业主管海关及总关监管处批准并提交有关资料方可办理。
    办理时限:二个工作日

九、本地企业申请到外关区年审应提交资料:
1、《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自理报关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原件;
3、三资企业提交《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般贸易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十、外关区企业到我关区备案:
申请办理备案必须由申请单位人员凭工作证或报关员证、卡办理;否则,须委托本地专业或代理报关公司办理。
企业应提交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关封,关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一式二联
2、《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3、《企业情况登记表》
4、申请备案单位的"报关专用章"印模及法人代表签名字样
5、企业管理类别通报单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十一、外关区企业年审应提交资料:
1、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关封
2、《自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原件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十二、外资企业办理延期、法定地址变更应提交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2、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份及复印件一份;
3、《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5、法定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英文地址;
6、《注册登记证明书》
    办理时限:二个工作日

十三、外资企业办理增(减)资、股权变更应提交资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2、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份及复印件一份;
3、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注册登记证明书》
    办理时限:二个工作日

十四、办理法人代表变更应提交资料:
1、《注册登记证明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填写新法人代表)及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外资企业须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文两份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时限:二个工作日

十五、外资企业变更企业性质
首先到主管海关后续管理部门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并提交核销证明,再按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十六、企业注销
首先到主管海关后续管理部门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并提交核销证明,之后方可办理注销。
应提交资料: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2、经贸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二份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时限:二个工作日

十七、企业申请实施A类管理应提交资料:
1、《企业状况调查表》
2、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及复印件;
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对照实施A 类管理申办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办理时限:对适用A 类管理的企业 ,自海关核准之日起30日内通知企业。

十八、报关员注册应提交资料:
1、《报关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注册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关员注册申请书》、《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办理报关员磁卡申请表》(以上表格在海关领取)
4、录用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
5、录用单位出具的《劳动用工合同》(经劳动局确认)原件及复印件
6、近期大1寸免冠彩照4张
7、录用单位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
注意事项:录用单位必须有报关员名额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十九、报关员变更单位应提交资料:
1、《报关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变更单位报关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关员注册申请书》、《办理报关员磁卡申请表》(以上表格在海关领取)
4、原单位的报关员证及磁卡原件
5、录用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
6、录用单位出具的《劳动用工合同》(经劳动局确认)原件及复印件
7、近期大1寸免冠彩照3张
8、录用单位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
注意事项:新录用单位必须有报关员名额,且该报关员在原单位注册满一年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二十、补办报关员证、卡应提交资料: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
2、《补发报关员证申请表》、《办理报关员磁卡申请表》(以上表格在海关领取)
3、近期大1寸免冠彩照3张
注意事项:遗失或损毁报关员证、卡必须在《珠海特区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在向海关递交《补发报关员证申请表》
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补发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二十一、注销报关员证卡应提交资料:
1、《企业注销报关员资格呈批表》(在海关领取)
2、报关员证、卡原件
3、《报关员资格证书》原件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二十二、报关员资格考试应提交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高中及以上的学历证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在海关 领取)
4、近期大1寸的免冠彩照3张
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必须年满18岁,并无刑事犯罪记录等
2、学历证明中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相符的,需提供户口证明或所在地公安部门的有效证明
3、报名时间以海关对外正式公告日期为准

二十三、办理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的审核的企事业单位持以下文件资料:
1、特定区域进口物资批文;
2、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
3、本单位进口自用物资使用报告;
4、属限制商品需提供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或进口许可证;
5、房地产项目需提供立项证明、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施工合同及施工许可证等。
受理单位: 关税处综合科
地    点: 总关办公大楼506室
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二十四、超限值、超限量的敏感重点加工贸易合同、异地报关、转关业务的审批
    受理进料加工超限值、超限量的敏感商品加工合同以及外关区进口货值超过50万美元或敏感性强的货物转关申请的审
    批须由企业主管海关或进境地海关办理预审手续,按照科、处、总关三级审批制度填制有关审批表,并制作关封送审。
  受理单位: 监管处综合科
  地    点: 总关办公大楼201室

二十五、办理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申请手续
    办理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申请手续须提交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的批件,权利人要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受理单位: 监管处业务科
地    点: 总关办公大楼212室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二十六、进出口商品归类、税率及汇率的咨询,咨询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说明书(包括产品具体名称、规格、属性、产地及单价)
2、化工产品需提供成份单(包括分子式或结构式)
3、机电产品或生产线需提供详细中英文说明资料
受理单位: 关税处税则归类科或综合统计处统计科
地    点: 总关办公大楼519室或615室

二十七、查找报关单
企业需要查找报关单及查询本企业业务统计数据,应由本单位报关员(委托报关公司待查的应持委托书)持介绍信,并出
示报关证(或磁卡),经关办公室审核并加具意见后办理。
   受理单位: 综合统计处单证室
   地    点: 总关办公大楼602室

二十八、进出口货物基本通关程序说明 
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一般来说,可分为四个基本环节,用流程表明,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结关 
1、申报 
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者 
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随付有关货运和商业单证,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 
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提供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进出口批文、减免税证明 
及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等单证。 
2、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告单位的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单 
上已填报的详细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报关员必须在场,并按照海关的 
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3、征税 
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 
4、放行 
放行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款,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 
决定的工作程序。 
5、结关 
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后续管理的货物,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 
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二十九、非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一)货样、广告品 
1、进出口货样是指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广告品是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无论价购还是定量提供的,均由接受单位和发送单位或其代理人(或携带人)向海关申报。 
2、出口企业运往境外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企业填写的出口货样报关单验放。 
3、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属于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无论数量多少,价值高低,一律凭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验放。 
4、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企业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数量合理且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必须出具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 
的证明,数量不合理或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必须出具经贸管理部门审批证件。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1、暂时进出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交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 
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 
2、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保证函。 
3、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附货物“清单”),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货物复运出境时, 
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清单》一式三份,同时交验其留存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4、暂进复出货物的期限为六个月。期满不复运出境的,应由申报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和照章征税。 
5、对无线电器材和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还应凭有关部门的检验证件验放。 
(三)进口展览品 
1、接待来华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将有关的批准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关,并向展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展览品应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复出境期限应报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展览品进境时,展览会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可为相当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书,以及经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 
4、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展出地海关办理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展览品,应当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5、对于转为正式进口的展览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四)出口展览品 
1、展览品出口时,组织出口展览品的单位(或者它委托的代办单位)应当将列有唛码、件数、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 
一式两份,注名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连同有关的运输单据,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2、展览品复运进口的时候,应提供原出口报关单和装箱清单,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 
对展览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者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3、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礼品和其他资料,应当另行包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五)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 
1、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缺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 
或保险公司负责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2、原进口货物因残损或者质量问题,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但对未退运境外的原 
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残损或品质不良程度证书予以重新估价计征,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3、再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向进口地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1)原进口货物申报单 
(2)原税款缴纳证 
(3)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 
4、申请无代价抵偿的货物进口,应在进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向海关申请办理索赔货物进口 
手续。超过索赔期限,海关不予受理。 
(六)进出境修理物品 
1、进出境修理物品应当在进境或出境维修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凭保函放行。 
2、到境外维修的物品复运进口时,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附原出口维修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维修费与 
料件费价格等,属保修期外的,海关以审查确定后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征税放行;如属保修期内免费维修的,免税验放。 
3、运回国内的维修物品,按上述原则办理。 
4、加工贸易企业因故需退运维修的料件、成品,必须经主管海关批准。 
 
三十、进出境运输工具的通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作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一)国际航行船舶
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2、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
3、船舶的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4、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
(2)《进口载货清单》二份(无进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3)《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
(4)《船员清单》一份
(5)《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
(6)《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一份
(7)《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8)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5、船舶出境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船舶负责人或其他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1)《出口载货清单》一份(无出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2)《出境旅客名单》一份(无变动的免交)
(3)《船员名单》一份(无变动的免交)
(4)《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6、海关检查船舶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指派人员开启船上的舱室、房间、储存的处所。
(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通关
1、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
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非机动船舶。
2、小型船舶中的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应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配对编号进行运输。
3、小型船舶应按规定向指定的海关监管站(大铲岛、湾仔、桂山岛、大三门岛)办理海关关封和舱单确认手续;
经海关监管站在《海关监管簿》上签批后,方可继续驶往境内目的港,同时应当将海关制作的关封完整无损地带
交目的港海关。
4、小型船舶从香港、澳门驶入内地境内口岸或者从内地境内口岸驶向香港、澳门时,小型船舶负责人应持
《海关监管簿》向指运地或启运地口岸的海关递交下列单证进行申报:
(1)《船舶报告书》
(2)《船舶载货清单》(无货的免交)
(3)《旅客清单》(无旅客的免交)
(4)《船员清单》(船舶报告书内列有船员名单的可免交)
(5)《船舶航行签证簿》(由海关签证后发还)
(6)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三)进出境汽车和来往港澳汽车的通关
1、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包括专营客运、货运车辆,境内外企业、厂商自有的运输车辆和个人自用、不承运客、
货的其他车辆;
2、来往香港、澳门车辆必须向海关申请登记,办理登记手续时,需交验下列证件:
(1)政府主管部门准其进出境的批准文件及行驶证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经营客、货运输车辆所属企业的营业执照
(3)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出具的保证函(或交纳保证金);
     经海关审核符合规定的车辆,发给《来往香港、澳门汽车进出境签证簿》;
3、汽车进出国境必须经设有海关的地方通过,并且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停留,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装载进出口货物的汽车,向海关申报进出国境的时候,应当由汽车驾驶人员向海关交验载货清单(或者运单)一份。
4、海关检查汽车的时候,汽车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在场,并且按照海关的要求开拆车上必要的部件或者搬移货物。
5、进出国境的汽车,经海关放行后,才可以往境内驶或者出境。
 
三十一、加工贸易海关手续指南
加工贸易是指从镜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镜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
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一)、加工贸易生产合同备案
有关加工项目报经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企业应持以下单证到企业主管海关申办生产合同备案手续:
1、外经贸主管部门核批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2、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合同执行登记本;
3、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4、盖有企业印章的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企业年检合格证书,必要时还要审核经营企业、加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验厂情况报告等;
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类、B类、C类、
D类,国家对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和C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方
式一是交纳相当税款的保证金,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担保。
属于银行台帐管理的合同,由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银行根据海关的联系单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通知单》,海关登记
《银行保证金台帐通知单》号码后,核发手册。
(二)、合同变更、延期
企业执行合同的变更和延期,须报经外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持以下单证到主管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
合同金额变更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及延长加工期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可直接到主管海关及中国银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1、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有法人签名及企业签章的合同变更、延期申请表;
3、与外商签定的变更合同;
4、需变更、延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变更、延期呈报表及合同执行登记本;
(三)、合同核销
企业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须经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持以下单证到主管海关申请核销:
1、外经贸审批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书》;
2、《核销申请登记表》;
3.进出口报关单原件;
4.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及分册;
5.国内购买料件的还需提供有关发票;
如属加工贸易台帐管理的合同,由海关打出《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银行根据海关联系单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
海关据《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办理核销或核销结案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须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
或登记管理的商品除外。)对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四)、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
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
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
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
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保税货物采用转关运输和不按转关运输两种方式
进行监管。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企业按《申请表》内容进行实际送货后统一在调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
在每一次交货前必须分别在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其中,分批结转的保税货物的办理程序是:审批——送货——报关;
一次性办结送货手续的,应在转入地海关一次性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五)、异地加工
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关区加工生产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
外发加工业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
必须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三十二、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指南
(一)、设立保税工厂,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门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
2、拥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
3、建立专门记录出口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等情况的帐册;
4、有专人管理保税货物、仓库和帐册。
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加工单位,经提交《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实地勘查批准后,
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并在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加盖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戳记,始准进行保税加工。
(二)、设立保税仓库应具有以下条件:
1、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
2、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帐册;
3、配备经海关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
4、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建立保税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并按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
业务的批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后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三十三、办理《海关监管车辆领销牌照通知书》手续
当事人应持下列资料(正本、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由监管处存档)向监管处提出申请,经监管处审核后,签发
《海关监管车辆领销牌照通知书》,当事人凭此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及申领牌照手续:
1、申请书;
2、公安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
3、进口货物报关单;
4、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5、商检进口车辆检验证;
6、海关需要的其他证件;
 
三十四、办理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手续
对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监管车辆,当事人应持下列资料(正本或复印件,复印件由海关存档)以及填写《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
(该表到主管海关索取)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联同下列资料的复印件一并送监管处,监管处审核后签发
《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当事人凭《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过户、转籍等手续:
1、身份证正本和复印件(若是委托办理,须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
2、车辆购置附加税缴费收据(正本和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正本和复印件);
4、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
5、海关需要的其他证件;

三十五、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
对进口付汇金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或联网电子数据不能查核的有疑问的报关单,银行、外管、税务等部门可指定专人或
发函(特快专递)送报关单到签发地海关或监管处进行“二次核对。手续如下:
(一)、对专人送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的,需持下列资料:
1、介绍信;身份证或复印件。
2、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联系单。
3、原始报关单。
(二)、对发函进行报关单“二次核对”的,需邮寄下列资料:
1、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联系单(必须清楚注明回邮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2、原始报关单。

三十六、申领金融IC卡、读卡器需知
(一)、金融IC 卡、读卡器的申领
1、凡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均需向所在地海关申领“金融IC   
卡和读卡器”,以便进行全国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
2、银行和外管局申领IC卡需填写《金融IC卡申请表》一式三联(第一、二联交海关,第三联作为领取IC   
卡和读卡器凭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银行和外管局申领读卡器需凭支行、支局以上单位证明,填写《金融系统读卡器申请表》一式三联(第一、二联交海关,
第三联作为领取IC卡和读卡器凭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读卡器由江南计算机技术研究所生产,每台售价人民币835元,各外江指定银行、外管局应将付款汇票、单位地址、邮编、
联系人等传真给江南计算机技术研究所,由该所收到汇款后将发票邮寄各汇款单位。
名称:江南计算机技术研究所(无锡)
帐号:201--24956518
开户银行: 无锡市工行一营
注: 读卡器一年保换、三年保修(人为因素损坏除外)
5、金融IC卡和读卡器的申领,(包括珠海市、中山市和斗门县)统一由拱北海关监管处负责审批、发放。
(二)、注意事项:
1、根据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实施全国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后,外汇指定银行、外汇管理局只
受理纸质报关单与电子数据完全一致的收付汇业务,对于不一致的情况,需由进出口企业直接与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海关进行核对。
2、IC卡、读卡器为专用型,不能与其他IC卡应用系统混用,以致造成IC 卡和读卡器的损坏。
3、IC 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借他人使用,否则由IC卡持卡人承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IC卡损坏或丢失后,应及时通知发卡
部门挂失、注销,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新卡。
4、读卡器内含加密软硬件,不得自行拆开,否则造成损坏。

三十七:其他海关业务查询
1、对许可证及配额管理制度、加工贸易管理、行邮物品管理等海关业务及政策性法规咨询。
受理单位: 监管处业务科
地点: 总关办公大楼201室。电话:8161201
2、减免税政策咨询
受理单位: 关税处综合科
地点:总关办公大楼506房。电话:816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