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关关于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办理报关注册等业务办事指南

 

拱北海关报关注册行政许可项目

拱北海关实施报关注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报关单位及报关员注册登记的受理部门、场所及各自的业务范围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注销及注册登记、备案、变更、换证、注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换证、注销

报关员注册登记许可、许可变更、许可注销以及注册登记、变更、注销

临时注册登记

证件遗失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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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拱北海关报关注册行政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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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2、报关员注册登记许可。

 

 

第二部分  拱北海关实施报关注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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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第三部分  报关单位及报关员注册登记的受理部门、场所及各自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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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拱北海关企业管理处(受理地址:珠海市口岸广场东配楼二楼大厅)负责办理以下业务:

(一)珠海市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包括外关区报关企业设立在珠海市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初审和拱北关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包括外关区报关企业设立在珠海市和中山市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复审;

(二)拱北关区报关企业拟设立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证明关封

(三)珠海市范围内报关员注册登记许可的受理、决定、变更、注销等;

(四)拱北关区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变更、换证、注销等;

(五)拱北关区报关企业在本关区各口岸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六)珠海市范围内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登记、变更、换证、注销等;

(七)在珠海市各口岸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临时注册登记;

二、中山海关稽查处(受理地址:中山市石岐中山海关一楼大厅)分别负责办理以下业务:

(一)中山市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包括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受理;

(二)中山市报关员注册登记许可的受理、决定、变更、注销等;

(三)中山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换证、注销等手续;

(四)在中山市各口岸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临时注册登记

 

 

第四部分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注销及注册

登记、备案、变更、换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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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和注册登记

(一)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企业名称中含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字样的除外);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详见表格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所聘(或拟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文件资料,同时要求提交原件和复印件的,海关验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后,应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登记手续,在办结工商手续后90日内向原注册海关提交如下资料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注册登记:

1、本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表格下载)、《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详见表格下载);

7、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事时限和收费

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许可申请、注册登记

(一)报关企业因业务需要在外关区从事代理报关服务的,应在具备下列条件:

1、报关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二年;

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3)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2、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得经营范围);

2)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3)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4)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5)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二)外关区报关企业在拱北关区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1、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详见表格下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6、报关服务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证明该报关企业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关封;

()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取得拱北海关准予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书后,应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登记手续,在办结工商手续90日内向原注册海关提交如下资料申请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

1、本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详见表格下载);

7、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8、国际货代企业还需要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拱北关区报关企业需到外关区设立跨关区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具备上述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的条件的,持下列材料向企业管理处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证明关封:

1、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详见表格下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验资报告。

 (四)办事时限和收费

海关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证明关封和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手续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海关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许可变更、注册登记变更

(一)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中有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到企业管理处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变更:

1、报关企业或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内容变更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报关企业及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准予报关企业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内容决定书》30日内,应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登记变更手续,在办结工商手续后向原注册海关提交如下资料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表格下载);

3、《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变更企业负责人时提供,详见表格下载)。

(二)办事时限和收费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海关办理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和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换证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二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一)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程序

报关企业应当在报关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企业管理处提出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

外关区报关企业在拱北关区获得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在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后以及其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其分支机构的注册海关申请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

1、报关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表格下载);

分支机构在申请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时,除提交上述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所属报关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换证

报关企业持拱北海关做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决定书》,向企业管理处换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办事时限和收费

海关办理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海关办理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和换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注销

(一)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注销程序

1、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因自身原因申请注销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在办结所有海关手续后,由企业法人出具经法人代表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向企业管理处提出注销申请。

2、海关核实申请人已办结所有海关手续的,做出注销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办结其报关注册登记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核实申请人尚未办结所有海关手续的,应告知申请人限其十日内办结所有未办结的海关手续,再向其注册海关提出注销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二)办事时限和收费

海关办理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注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海关办理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注销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在拱北关区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在拱北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持下列文件材料向企业管理处备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四)报关服务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六)冠有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的报关专用章印模。

 

 

第五部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换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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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详见表格下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报关专用章印模;

8、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以上3-8项复印件二份)

9、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原件二份及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二份)。

(以上所指复印件,海关验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二)办事时限和收费

海关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变更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注册海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1、填写《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企业变更管理人员时提交)(详见表格下载)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变更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新的“报关专用章”印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时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以上3-6项复印件二份)

7、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变更批文原件二份及复印件一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二份;

(以上所指复印件,海关验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二)办事时限和收费

海关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内容的变更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在有效期限(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封二)届满前三十日向注册海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办理换证手续,否则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程序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6、《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办事时限和收费

海关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内容的变更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销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二)报关单位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3、提前终止协议、提前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商务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企业提前终止协议(合同)、提前解散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涉及加工贸易或减免税业务的,由加贸监管或减免税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说明企业所有合同已核销结案或设备已解除监管的意见。

(三)办事时限和收费

海关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部分  报关员注册登记许可、许可变更、许可注销以及注册登记、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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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关员注册登记许可及注册登记

为方便申请人,简化许可程序,拱北海关对报关员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应当场做出决定,同时为申请人办理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当场核发《报关员证》。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报关员注册登记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

2、《报关员情况登记表》(详见表格下载);

3、所属报关单位的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4、《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本人与所属报关单位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大1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两张。

(二)办事时限和收费

《报关员证》在申请人递交资料时当场核发,《报关员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报关员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及注册登记变更

(一)报关员因本人的联系电话、学历等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时无需更改《报关员证》,只需报关员向受理机关提供《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即可办理报关员注册登记变更。

(二)报关员因所属的报关单位变更海关注册号、名称,以及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须更换《报关员证》,应向受理机关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变更:

1、《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在“备注”栏内注明变更的内容,详见表格下载);

2、原《报关员证》原件;

3、已变更的《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因所属的报关单位变更海关注册号、名称时提供);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时提供);

5、《报关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事时限和收费

对于无需更改《报关员证》的当场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需要更换《报关员证》的,《报关员证》在申请人递交资料的时候当场核发,《报关员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员转换用工单位的,应首先到原注册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员注册登记注销,然后到新报关单位所属注册海关办理报关员注册登记申请。

三、报关员注册登记许可注销及注册登记注销

(一)报关员办理注册登记注销,应向注册海关提交下列资料:

1、本人的《报关员证》原件;

2、填写《报关员注销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企业行政公章,详见表格下载);

3、《报关员资格证》原件。

(二)办事时限和收费

当场办结,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部分  临时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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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临时注册登记申请

(一)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可以在向海关申报前,到本操作规程第三部分指定的部门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4、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5、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6、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二)申请临时编码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下列资料:

1、相关政府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临时进出口物资的许可文件;

4、《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海关审核申请资料后,对准予临时注册登记的单位,海关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七日,根据相关规定或因特殊情况申请长期临时注册登记的,向受理机关提出。

(四)工作时限及收费:即时办结,申请请长期临时注册登记3个工作日办结,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部分 证件遗失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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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关单位遗失“注册登记证书”补证

报关单位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应当在报刊上刊登作废声明,凭已刊登的作废声明和加盖公章书面补发申请书向原注册海关提出。

工作时限和收费:即时办结,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遗失《报关员证》补发

(一)办理《报关员证》的挂失及补发申请时,需向海关提交下列资料:

1、补发《报关员证》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有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关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报关员情况登记表》(详见表格下载);

5、大1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报关员证》时提交);

6登报声明作废报关员证件的相关剪报。

(二)工作时限和收费

补发《报关员证》的即时办结,不收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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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 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 企业注销报关员资格呈批表

 ◆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 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